< 返回
能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郎咸平质疑中石化重组

郎咸平认为,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这“三大油”在过去的产业整合中已暴露出明显失误。最初是中国石油部门以横向分割为主 , 石油部管上游 , 化工部管中游 , 地方政府管下游资产。20世纪80年代以后, “三大油”先后成立。中石油、中石化主要从石油部、化工部及地方政府分得上、中、下游业务,中石油以上游业务为主,中石化以下游业务为主。中海油主要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郎咸平说,中石化、中石油在其中下游的产业整合存在失误,损害了股民的利益。“中石油和中石化对中下游业务重组的最明显失误是,不顾及市场的反应, 一方面贱卖中游资产, 另一方面则贵买下游资产 , 透过香港股市由上市公司圈钱给母公司。造成其港股股价下跌,却不见他们有何不安的反应”。

2002 年12月中石化以其拥有的评估值为10.29亿元人民币资产和200万元人民币现金,换取母公司评估值为 10.3 亿元下游加油站及油库资产。中石化称,这桩交易可理顺中石化和母公司的经营定位关系,减少两者在该领域同业竞争。

但郎咸平认为,该交易的真正原因是帮助母公司盈利而损害了中石化及小股东利益。中石化母公司换出的资产账面值仅为4.7亿元,评估值则为10.3 亿元下,两者差额5.6 亿元!而中石化换出的资产总账面值为16.2 亿元和评估净值相差无几。消息公布当日,中石化股价跌3.6% 。

原化工部石油石化规划院院长陶志华认为,从产业发展的角度,中石化必须重组,通过重组恢复产业链条,理顺关系,中石化才能有好的发展,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陶志华说:“原来李毅中也说过,对上市子公司进行整合将遵循商业原则和规范原则,要考虑老股东的利益。我们原来给中石化、中石油做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经常看到他们的融资计划很奇怪,本来旗下的公司有投资该项目的内在需求,有互补性,中石化也很希望他们参股,但就是做不成,因为人家早就被拆走上市了,大家都是独立法人,都有自己的董事会,别的股东不干,你大股东又能怎么样”?

中石化多级法人决策体系的尴尬在其对外合资上表现得最明显。在与德国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年产 60 万吨乙烯合资项目中,德方及其在华子公司出资50 %,中方的安排是,中石化为30%,中石化控股子公司扬子石化(00086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为10%,石化集团下属的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与英国石油公司( bp 阿莫科)合作的年产90万吨乙烯合资项目亦是如此,中石化出资3 %,控股子公司上海石化(600688)(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出资20%。

如果扬子石化(00086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上海石化(600688)(相关,行情,个股论坛)是中石化的分公司,就可以由中石化直接注资,这也有利于中方统一立场、保持利益的一致性。

“重组可能会带来股价波动,使股民受到暂时影响,但中石化产业链因分拆上市而被严重割裂,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势必给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造成危害,对股东更不利。”陶说,“如湖北兴化,当时荆门石化是将自身的生产链条打断,拿出其中一部分装置资产去上市,组建了湖北兴化。实际上,湖北兴化和荆门石化在产业上是无法割裂的,大量关联交易必然存在。关联交易使财务概念很模糊,小股东是没有办法掌控的。”

内行人曾指出,对石化企业的一个中间环节而言,效益的好坏是个很容易模糊的概念。在产品销售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原料和产品的一点点价差可以产生巨额额外利润,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吃掉全部的可能盈利。

“中石化将湖北兴化的资产买回来,使荆门石化的炼油链条恢复完整,同时也避免了关联交易。而新大股东给其注入优质发电资产,对于湖北兴化的其他普通股东说是有利的”陶志华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姝威认为重组是中石化做大做强的必要手段。作为一个上、中、下游一体化的公司,发挥一体化结构的优势依赖于一体化结构的合理化。但一体化结构的合理化方面,中石化和埃克森美孚有明显差距。

埃克森美孚 2003 年年报显示 , 其上游、下游和化工业务的固定资产比例为6∶3∶1 。而中石化的油气开采收入只占全部营业额的10%, 公司所需的原油70%以上依赖外购 , 其中进口原油占原油需求量的比例达到60% 。在资产变现能力 ( 流动性 ) 方面 , 埃克森美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高于中石化50% 和123% 。中石化的负债比率32.8%,埃克森美孚为8.8% 。

因一体化结构的优势,埃克森美孚的销售净利率高于中石化99% 。人均净利润约合202.31万元人民币,中石化人均净利润只有4.75 万元人民币。

郎咸平坚持认为,中石化要做大做强,必须考虑股民利益。“这一点,中石化做的还不够,因此在资本市场上,相对外国石油股的24.7倍平均市盈率,中国石油股的市盈率平均只有8.7倍,是人家的1/3 ,也就是说,股价要上升约3倍才可与外国石油股的市盈率看齐。这是他必然承担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