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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员工就养老福利金事件回应官方声明

4月16日下午,飞利浦相关员工就“养老福利金事件”向新浪科技发来声明,回应了此前飞利浦官方的声明。数天前,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指克扣员工养老福利金,先后被半导体部10名员工告上法庭。

本月11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飞利浦相关员工索赔15万余元养老福利金一案。法庭上,相关员工称飞利浦共挪用了3400万元的员工养老福利金。12日傍晚,飞利浦就此事件就发表声明称,公司员工养老福利金不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涉及此事的员工,我们觉得有必要对该公司声明做一回应,使公众能对此事有一更清楚的了解。”飞利浦相关员工这样表示。

以下为相关员工就飞利浦公司“养老金”声明的回应全文:

1,关于飞利浦北京部分员工就养老福利金对飞利浦公司提出诉讼一事,相关案件并未审结,仍在二审上诉过程中。

2,关于此事的事实经过:

1994年起,公司发放特别津贴作为公司养老、医疗、住房的福利保障,该福利以报销的方式与工资在每月同一天发放。

1995年,公司与部分员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地将特别津贴列入员工劳动报酬一项,有员工劳动合同证明。

1998年1月起,公司决定进行工资改革。发函取消特别津贴,以其部分为基础加上公司另外调拨的资金一起,为员工建立养老、住房、失业、工会等4项基金,并为每位员工明示每人的提取标准,其中养老基金为每人基本月薪的20%,住房基金为每人基本月薪的20%,其中分别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鉴于工资改革后员工的现金收入有相当程度的降低,且提取的各项基金在扣除应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后有明显结余,在1997年底公司人事部曾专门开会与员工沟通,再三强调这是一个工资的整体结构变化,大家不要只注意现金部分,要多看整体福利有很大增加。并承诺员工这些基金会被逐项落实使用。 当时公司描绘的草案是:除缴纳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外,剩余的部分,住房金结余将在员工买房后给付;养老金结余将在员工退休时给付——如果期间员工离职,将按在公司工作年限长短给付一定比例。鉴于这种情况,所有员工都接受了公司的工资改革。只是可惜当时我们没能坚持要求公司提供书面文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为此事在1998年元月发给员工的相关函件。此函件有两页,第一页是对工资变化的总体说明;第二页是针对不同员工工资变动的具体说明,上面明确标明改动前员工工资福利和改动后员工工资福利的变化情况,每一项都有明确的数字金额(以员工个人98年的月薪为例)。

2002年,公司的住房津贴制度开始实行。节余的住房基金如约开始发放给员工。

至2004年5月,公司单方面停止养老金部分的预提,且将以前积累的部分回冲当年费用及历年公司利润。公司并未就此通知员工,也未征得员工同意。

从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获知此事的员工曾在各种场合向不同级别的公司管理层询问此事,但一直未获公司的直接答复。

2006年中,由于半导体部门即将被飞利浦公司出售,在员工历时2年的不断追问下,公司才于2006年7月3日正式发文宣布2004年5月正式取消补充养老金,且以前累计的养老金不再被使用。

3,我们为什么仲裁和一审都会败诉?

在该案此前的仲裁和一审阶段,员工的主张没有得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支持,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

第一,公司拒绝承认98年元月给员工所发函件是两页,其理由仅仅是只有第一页有当时飞利浦公司管理层的签名,而第二页没有签名和盖章。而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只有第一页的复印件,且公司认定第二页根本不存在,要求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承认其真实性。遗憾的是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都没能要求公司出具这一证据的原件就支持了飞利浦公司的主张。同样,公司也否认公司人事部当年曾对员工有过相关福利政策的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诚信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员工手中有5份以上的函件都附有针对每个人工资福利变动的不同表格,无论字体,大小,形式,甚至纸质都是统一的。且收到此函件的员工并非都在一个部门,甚至在当时是素不相识。难道我们会在当时就伪造出这样的文件吗?为何飞利浦公司始终不能出示此公司函的原件呢?公司函件的第二页没有管理层签名是事实。但函件第一页的内容所有人都相同,很容易做成一个带有签字的标准文件打印出来,而这第二页是基于每个人月薪所做的示例,具体数字每个员工各不相同,能想像两位高层经理会在几百封信件上亲自签名吗?可惜的是员工对公司这一通常做法的理解最终换来的却是飞利浦的诘难。对政策,对问题,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态度,但是对存在的事实,怎么能因为利益的驱使,加以否认呢?特别是公司矢口否认自己曾经发出过的文件,甚至在庭上指责员工根据自己的理解编造表格,这是我们最不能接受的。

第二,飞利浦公司声称这是公司的福利基金,公司有权单方面任意处置。首先,我们对此说法表示质疑并将在上诉过程中继续就此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其次,我们想问问飞利浦公司为什么不在1998年就明确告诉员工有这种可能性呢?为什么在2004年废除养老金预提后面对员工的追问始终不予明确回答,直到2006年7月才正式发文呢?

此次涉及该案的诸位员工,在飞利浦工作少则9年,多则16年,勤勤恳恳地为公司服务,放弃了许多可以有着更高现金收入的个人发展机会,就是认为飞利浦公司有着与众不同的福利待遇,值得为之付出,一起发展。但是现在,公司的所作所为让我们彻底失望了——我们太天真了,这只不过是一场骗局!

鉴于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能够找到1998年年初时任飞利浦公司如下相关职位的三位人士:

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

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监

飞利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人事部经理

希望你们出面澄清一下当时的公司发函到底有几页,是否如公司所说当时就没有承诺将养老基金给员工?是否曾告诉员工这是一个整体工资福利计划?如果可以,我们将非常感激;如不能,我们也表示理解。

也希望当时在飞利浦公司工作过的同事们能够协助我们寻找当时的资料,如1998年的2页公司函,公司的解释文件(例如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的讲解稿)等等。

我们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解释。我们应该得到最起码的尊重,不为别的,只为了这许多年辛勤的工作。